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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开庭(2 / 2)


所以我方认为,宋义当时是心怀杀心,明明有可以制止对方的能力,却想着以正当防卫为由故意将对方杀死。

所以这是典型的故意杀人,而绝对不是正当防卫,只不过因为某种原因并没有成功而已,所以这是故意杀人未遂。”

常磐庄吾听到这话拿起了自己手上的文件:“检察官先生,根据上面的线索,黑藤在12点05分拨通了电话,没过多久走去了之前被对方施暴的宋平的家中。

怀着不轨的意图将对方逼到了仓库,但却被对方的母亲发现,双方产生了冲突。

在刚开始发生冲突的时候,受害者一方只是两个女性,而黑藤是一个曾经学习过空手道的强壮成年男性,双方的力量可以说是悬殊。

就算母女两个人合力,也不是对方的对手。

而这个时候,因为没有打通电话,宋义先生乘坐从千叶回到了东京,根据出租车上面的记录显示,回到东京的时间是晚上一点。

而死者死亡的时间是晚上12点到两点半之间,所以这个时间是符合的。

而回家的宋义先生听到了仓库里面的打斗声,急忙跑了过去。

结果发现在仓库意图施暴的黑藤,在情急之下,随便拿了一个东西,从背后击中了黑藤的脑袋。

请问这个时候,一个男子看到了自己的妻子和女儿被别人攻击,通常在这种情况下面,各位会思考吗?

法官阁下,各位陪审团的成员们,你们作为日常生活中普通人的时候,在看到自己家人受到攻击的时候,是第一时间冲过去赶紧保护自己的家人。

还是会在那里停一下,理智的用大脑想一想,自己该怎么过去拉架呀,会不会不小心把打我家人的人给打伤了呀?

是不是还要用个十几分钟想出一个完美的处理方法再过去?

会吗?用这种方式来要求受到伤害的人,不感觉实在是太苛刻,甚至是根本就没有人性了吗?!

这样不就成了一味的保护施暴者,反而是把链条绑在了受害者的手上,这个和我们立法的精神已经完全违背了吧?!

宋义当时看到自己的妻子,女儿受到攻击,用自己随手拿到的东西去击打对方。

合不合适?合不合适?再合适不过了!

在刑法理论中,这叫什么?

正当防卫!”

“咳。”

冈田检察官听到这话咳嗽了一下:“可就算如此,在当时人数众多的情况下面,将受害者攻击到了这种程度,用正当防卫很难解释吧?”

“宋义用来防身攻击的物品也是在仓库门口随便拿起的钝器,而不是开刃的利器。

如果想要杀人的话,应该选择更锋利的利器才对吧?

而且根据尸检的结果,死者的身体体表外侧只有脑袋发现了伤痕,并且没有受到重复攻击的迹象,这表明宋义只攻击了一次。

如果是故意想要杀死对方的话,宋义会只攻击一次吗?还是向头骨这种坚硬的地方进行攻击。

如果是早就想好的故意杀人的话,应该早就已经准备好,向身体最薄弱的地方攻击吧?

如果这也不算正当防卫的话,难道各位以后想在大街上遇到有人行凶的时候,都不能全力保护自己,反而要害怕全力保护自己之后要吃上官司,这就太离谱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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