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微笑着的阿尔伯特,同样开口道:“感谢您,迪贝特先生,我欣赏到了一处这样精彩的辩论。”
只定义为辩论。
风波在无声息间消散。
迪贝特欲言又止,但林琛与阿尔伯特都并未给他继续开口的机会。
将众人撇下,不再去牵涉这场本可能引起风波的辩论,林琛示意乔治先和同学们待在一起,便与阿尔伯特并行离去,就像许久未曾见面的朋友需要寒暄。
想到对方带走了玛丽,林琛十分确定他与□□徒存在勾连。
然而,正如贵族们所心知肚明:
对于他们这个地位的人,与□□徒交往,根本不叫勾结。
它叫利用,叫虚以委蛇。
——除非被捅到明面上,而没有足够的理由进行反驳。
当两人走到无人的廊台时,林琛立刻扔掉了在众人面前装出来的亲昵。
他冷淡地开口道:“阿尔伯特阁下,玛丽最近的境况如何?”
“她很好。”阿尔伯特的蓝色眼睛变得很是深邃,“她很可爱,大家都很喜欢她。”
“是吗?”看着对方无懈可击的深情模样,林琛同样虚伪地感谢道,“那要多谢您照顾我们这离家出走的娇气小姐了。”
“只是,玛丽最近有些哀伤。她说,她想家了。”阿尔伯特意有所指地回道。
“诺克森家的城堡永远为她敞开。”林琛向西眺望着,语气是一如既往的平淡,仿佛对方所说的家,还是在指,诺克森家族。
交谈中,两人默契地避过了彼此的双眼。
心知肚明的说谎者,都无意于从对方的眼神中找寻真心。
作者有话要说:这两章中所有辩论内容参考17世纪西欧各类哲学思想。
[1][2]引自陈西军.《论神圣的权利》:笛福的君权神授与自然法政治思想——兼论与洛克《政府论》的异同[J].外国文学评论,2016,(1).
[3][4]参考自陈沛志.西欧中世纪大学与近代科学的产生[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2,28(12).
1、关于君权神授:
“在君权神授理论的四个方面中,笛福明确表示反对的只是消极服从和不抵抗理论,笛福对这两个方面的驳斥是从自然法角度展开的。自然法理论在西方尤其是英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简单而言,由于托马斯·阿奎那的努力,自然法思想于13世纪起开始慢慢在基督教思想体系内部被接受。自然法的兴起使政治逐渐脱离教会成为可能。
在这个过程中,对自然法的定义和理解因宗教派别、政治立场和社会地位等因素而异。阿奎那将自然法定义为:‘一套行为的规则和标准…这套人类行为的规则和标准就是理性,是人类行为的第一原则。’上帝则是自然法的立法者,将‘行为的规则印刻(Imprints)在他们[人]的脑中’,通过人的天性来执行神圣立法者的意志,而自然法的首要戒律就是:‘追求善、摒弃思。’善对于人类而言就是幸福,由此推导出三个次生戒律:一、人的自保;二、抚养和教育后代;三、认识上帝和活在人间(即,人与人之间要和睦相处),即群居(sociableness)。人类法必须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才具有有效性。”同注[1][2]
2、关于中世纪大学的学术辩论
“中世纪大学具有相当程度的学术自由。师生们可以在'中间地带'积极探索宇宙的奥秘,思索有关世界本质的问题,而不受到政治和宗教的干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王权和教权自愿放弃对大学的控制权,听之任之。事实上,中世纪大学一直没有停止过争取自由和权力的斗争。
……
在这个自治的大学中,学术的辩论有很大的自由度,学者们之间的论战属于日常的教学活动。在中世纪的大学里,争论是常有的事,……即使在学术辩论中有一些非常激进的言论,罗马教会也不会轻易地将其判为异端。……正是这种辩论的自由使大学成为发表学术见解的最佳场所和有利环境。
在中世纪大学里,师生们从基督教信仰出发,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运用理性追求上帝真理的研究工作中,在如何看待理性、如何看待上帝真理和自然规律等方面,涌现出了不同的观点。巴黎大学的拉丁阿维洛伊主义者西格尔及其同事们提出了‘双重真理’论,他们认为世界上存在两种真理,一种来自神启,一种是纯粹哲学和自然理性的真理。当这两种真理发生矛盾时,他们并不认为理性真理是错误的,而仅仅是承认这两者之间的确是有矛盾的。
大阿尔伯特则认为,启示有两种方式,一种通过自然的光,即通过理性传达给哲学家,一种通过上帝的初始光,这种光高于自然之光,神学在这种光中被揭示出来。哲学和神学的认识途径不同,哲学依靠自然之光,按照事物自身认识事物,而神学则依靠自然之光根据信仰认识事物。但是两种光都来自上帝之光,哲学与神学殊途同归。”同[3][4]
3、关于家国类比
“为了论证主权,即绝对君权的合法性,他运用了家国类比的方法。他给国家下的定义是‘由若干户人家组成的合法政府’,家庭是私有的范围,国家是公有的范围。家长是私有范围的绝对主宰,君主是公有范围的最高权威,两者相通。他从家国类比的角度进一步指出反抗君主,即使暴虐的君主都是不合法的。
他说:‘上帝的法告诉我们中伤父亲或母亲的人应当处死。即使父亲是贼、杀人犯、叛国者......我承认无论什么样的惩罚都不足以治其罪。但我还是要说这不是作儿子的该插手的事情。’
同样的道理,‘无论拥有主权的君主如何邪恶和残酷,作臣民的绝对不要作任何反对他的事情’。波丹的学说对于欧洲政治思想的发展意义重大:首先,他通过主权的概念确立了国家最高权力的合法性;其次,他将主权建里查德.莫克特将父权制思想进一步系统化。1614年他出版了《上帝与国王》一书,他在书中写道:‘臣民服从君主的义务是基于自然法的,从人之初即已开始。因为正如我们生而为子,我们也生而为臣。作为子,我们为人所生;作为臣,我们在他人的统治领域所生。’
他还指出:‘国家中子与父之间的义务关系比私家中的关系更高、更紧密。后者只涉及几个人的福利,但要是没有前者,即全民族和全国成千上万家庭共同养父的帮助和保护,他们不可能过上正当与和平的关系。’
英国内战前夕,王党分子罗伯特·菲尔默爵士撰写了《父权制,国王的自然权力》一书,将君父的权力发挥到顶峰。他宣称‘人类不是天生自由的’。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他进一步提出君王的权力是绝对的,不受人世间任何法律的制约。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他除了重复莫克特关于臣民服从君主犹如子女服从父亲一样自然的道理外,还提出了‘亚当的主权’论。他宣称,人类的先祖亚当由于父亲的身份拥有对其后裔的主权,这种初始的、基于自然的权利是后来一切君权的渊源和基础。在这里,菲尔默将父权与君权之间的类比发展到合二为一。”[5]
[5]向荣.16、17世纪英国政治文化中的父权主义[J].史学月刊,2001,(1).
其他参考文献:
【1】李增洪.古代西方“君权神授”观之历史考察[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
【2】赵万里.自然与理性的对决——以17世纪英格兰君权神授为例[J].理论界,2011,(7).
【3】李剑.近代西欧国家建设中的代表制[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5,(5).
【4】戴琴.十七世纪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与政治妥协[J].科教导刊,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