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高度盖然性在民事中的领域运用实际上是很常见的。
但是像钱伟这么去运用的还是很少见的。
就算是按照证据双方都没有直接的证据。
而是依照生活经验来去看的话。
那么在某一方面来说张大虎的口供和证据相对陈美霞来说相对充足。
尤其是陈美霞先前自己口供张大虎从背后将其撞倒陈美霞看到了张大虎的脸这一个基本的事实完全是属于扯淡了。
这符合正常的逻辑吗?
不符合!
那为什么这么判?
显然是有一定的问题的。
毕竟…
在原庭审上钱伟只采纳了陈美霞的口供作为事实依据并采用高度概然性却没有采用陈大虎的口供这显然不符合庭审中的逻辑与公平判决的合理性。
在苏白陈诉完毕审判台上审判长任远东对于检方被告方和控告方三方的诉讼陈述答辩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快速过了一遍。
总结完成。
咚咚咚!
任远东看向被告方席位:“现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针对控告方委托代理人提出来的问题进行回答。”
“好的审判长。”
刘军对于苏白的控告默默的点了点头。
这场诉讼前他特意的了解过苏白知道这是南都刑事圈中的顶级律师。
根据苏白刚才的控告发言来看对方的答辩角度的确很好。
不过…
作为针对职务犯罪精通的他对于这一类案件也有着自己的辩诉思路。
不至于说面对苏白的答辩陈述手足无措没有应对的办法。
苏白的陈述观点是从钱伟运用错了法律条文进行答辩的是根据他刚才陈诉的枉法裁判的第六点来讲的。
至于第二点那是造成的结果。
即这场诉讼的整理来说还是需要依照第六点来进行辩诉讨论。
理清思路。
刘军开始进行陈述:
“针对控告方提出来的几点我方有异议。”
“控告方所描述的根据一般性的常识陈美霞作为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不能够反应过来是被陈大虎撞的钱伟在审判和判决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是出于主观的目的性是站在个人主观去故意判定和制造冤假错案这一点我方并不认同。”
“第一:站在钱伟的角度来说利用高度盖然性去判定这个案件没有任何的问题理由如下:”
“(1)钱伟作为审判长首先考虑到的是张大虎为什么要扶人和帮助陈美霞将其送往医院。”
“有没有可能性是陈美霞就是张大虎撞的所以张大虎是相关负责人?”
“根据常识来进行判定这一点应该是符合常识的吧?”
“同样在判决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张大虎三次支付医疗费用这完全说不过去虽然张大虎已经表明了自己的理由但是没有证据!”
“张大虎没有证据去证明他说的是事实他说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常识性。”
“完全依照的是自己的口供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明能够表明这一观点。”
“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一般来说都会反驳和拒绝继续支付医院的医疗费用。”
“就算是张大虎真的有见义勇为的行为真的好心帮扶支付了医疗费用并且连续三次支付医疗费用那么像这种违背常识的情况。”
“依照高度盖然性来对张大虎进行判定有没有任何的问题?”
“没有问题吧?“
“因为其符合高度盖然性的判决条件。”
“(2)关于控告方的陈述说的是当时在判决这个案子的另外两名审判员提出来过谁主张谁举证和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大虎撞人。”
“的确这个案子利用谁主张谁举证没有任何的问题。”
“但基于以上的观点利用高度盖然性也同样没有任何的问题因为这样判决是有着事实依据的。”
“(3)既然在以上的判定中利用高度概人性进行判定符合相对应的条件那么钱伟则不构成枉法裁判罪因为没有达到枉法裁判罪的主观故意条件也没有适用其错误的法律条例进行判决。”
“即我方认为应当驳回控告方和检方的诉讼答辩和诉讼申请。”
刘军淡淡开口陈诉完毕看向审判长席位。
这个案子判决的关键点在于什么?
在于钱伟是不是故意以枉法裁判罪进行判决和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是否错误。
通过这两点进行答诉让审判长不能进行判定的话那么就可以达到为钱伟脱罪的目的。
对于这个案件刘军早就了解过也早就想想好了如何进行答辩。
所以目前的情况就是一切都在他的掌握之中。
虽然说苏白是南都顶尖的刑事律师但是在职务犯罪法律这一块不一定有他深耕的深。
刘军陈述完毕。
咚咚咚。
审判台上审判长任远东敲响法槌看着诉讼材料中的内容陷入思考。
这个案件他了解过最主要的也就是在这一点如何来确认钱伟要枉法裁判的故意性?
在苏白进行第一次控告的时候说的很好完全将钱伟的主观性和法律错用性都讲了出来。
可是刘军的反驳也很犀利。
先是站在了钱伟的角度去解释了为什么要适用高度盖然性然后又解释了钱伟的主观表现性。
这个案件不仅仅是考察着律师们的争锋也考察着他这个审判长的水平。
沉默的数秒审判杨任远东向检方席位:
“检方还有没有什么要陈述的?”
关同在这场案件中对于这场案件的了解比较深。
同时对于刘军这个人这名律师也有过一定的了解对于刘军的陈述答辩关同不认同。
因为作为这场诉讼的公诉人关同对于职务犯罪也是相对来说比较精通的公诉人员。
他知道刘军这么答辩的目的在哪里同时也知道如何去应对刘军的这种答辩。
于是开口陈述:“审判长……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代理律师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