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才是对于本案中的重点审理。
吕鹏辉开始让检方进行相关的陈述。
本次的检察官李雄对于这个案件一直在跟进的状态。
并且参与了执法的审问。
目前对于这案子一直都是激进的状态。
不过这种激进说的是按照法律的要求来对被告人进行相关性的判决。
在听到审判长要求他进行相关性的陈述后李雄开口将整个案件进行了大致的描述:
“本次案件所涉及到的是一起影响力巨大的入室抢劫强迫他人发生关系并残忍杀人案。”
“被告人张良张大力于卫王文远四人团伙作案。”
“经过了四人的认罪认罚及其口供现在已经确定四人都有着犯罪行为。”
“对于本案通过被告人的行为现在给予相关性的认定检方申请认定王文远为本案中主犯。”
“认定的原因是根据刑法所规定的王文远是本次犯罪的组织者谋划者。”
“并且是开车带着另外三人前往到了受害人的家中。”
“理应认定为主犯。”
“其中张大力张良于卫等三人参与了实施犯罪在主观上有故意犯罪的表现有客观的犯罪行为为从犯。”
“杀害杨帆和胡云云的主要凶手为张大力和王文远。”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涉及到恶劣的杀人案件最高可判决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四人都涉及到了入室抢劫强迫他人发生关系使用残忍手段杀人。”
“并且造成了两人死亡的最终结果。”
“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都非常的恶劣。”
“对于本案中所涉及到的犯罪人员检方提议被告人员全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判决死刑!”
检方陈述的内容简短。
但是已经具体的将被告人的罪名还有刑期都清楚的表明出来了。
那就是在这个案子中检方认为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都要判决死刑!
因为所涉及到的情景特别恶劣所以都判死刑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从这一点上来看主犯和从犯似乎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在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上的吴振却不同意主犯和从犯之间的认定。
在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委托律师有无其他异议。
另外三名委托援助律师就各自所委托代理诉讼人的行为做了一定的阐述。
基于法律基于证据都表明了对于检方推荐的刑期没有什么太大异议。
但是王文远的委托律师吴振不一样。
在这场案件中他的作用就是要让王文远判的轻一点至少判定一个死缓。
所以在这个案子中他必须要强调这个案子的罪行是重罪但是不能那么重。
再有一点就是王文远不能作为主犯进行判决。
基于王文远自首的情节再加上只作为从犯的情节能够判定一个死缓。
这样的话那么在这个案子中他就算达到了王河的委托诉求。
不过…根据刚才的案件整理情况这个案子判决王文远死缓的难度很大。
但并不是没有任何的机会。
想到这里吴振提出了异议:
“审判长我方对于主从犯之间的认定有异议。”
“在这个案件当中王文远的确是提出去寻找刺激的主要人员。”
“从这一点上可以看作认定为主犯。”
“可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王文远在一开始的时候并没有想要杀人的打算。”
“提出杀人灭口的是谁?”
“并且实施强迫的是谁?”
“这两个最关键的问题上都是张大力主动提出来的。”
“王文远并没有指使张大力做出犯罪行为。”
“张大力做出了这种犯罪行为那么在这一点上来看张大力才是属于主犯的人员。”
“…”
吴振提出的观点说白了就是让张大力来背这个主犯的锅。
陈述的有一定的道理。
受害人委托律师席位上苏白也一眼看出来了吴振提出这一观点的目的。
目的就是让王文远成为从犯然后从自首情节上进行出发。
尽量的去减轻刑罚。
判个死缓。
可是从另一方面来讲还有根据张良的陈述。
在这个案子中王文远起到了什么作用?
起到的是一个谋划和组织犯罪行为的一个作用。
这已经符合了对于主犯的认定情况。
如果不是王文远指挥着另外三人去做出犯罪行为以及进入到杨帆的家中调戏胡云云。
会有整个案发的经过吗?
不会。
虽然王文远不是提出来杀人灭口的也不是第一个实施强迫的。
但是刚才张大力也陈述了他是有王文远的暗示在其中的!
这一点没有得到另外两名被告人的证实可是张大力的表述不像是假的!
如果不是得到了王文远的暗示还真的可能不会发生这么严重的惨案。
在这个案子中判定王文远是主犯是基于一开始的犯罪行为来考虑的。
这一点没有任何的问题。
从犯+自首是有可能会被判成死缓的。
所以对于吴振提出来的这个更换主犯主犯是张大力的要求。
这一点肯定不能同意!
而另一边听证席位上作为受害人的家属王河紧盯着审判长席位和他儿子的辩护席位。
希望吴振提出来的这个要求能够被审判长采纳。
“只要采纳了就有希望了…”
王河在心里默念着顺便还把打量的目光放在了受害人席位上的杨铁军身上。
不过仅一瞬间就又收回了目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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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